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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11-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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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传播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有力支持全面创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日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选编“泾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害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不断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

  目  录

  案例1.泾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害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2.张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3.陈某某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4.付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5.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6.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一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害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地理标志保护  知识产权  大数据法律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案件线索,以类案办理推进泾源黄牛肉品牌保护,推动县域产业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泾源黄牛肉”是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宁夏泾源县特产。然而,伴随着泾源黄牛肉特色产业发展,私屠滥宰、销售无来源、无检疫手续牛肉、销售假冒泾源黄牛肉问题显现,暴露出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不到位,存在质量安全和侵犯知识产权的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5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泾源县院)开展泾源黄牛肉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建立“泾源黄牛肉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调取相关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筛选出79条异常数据。经查明,部分牛肉销售店铺冷藏室中存放的整件牛肉无检验检疫标牌,商家也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检疫标牌、检验检疫票据、牛肉来源证明,或者提供的票据与标牌信息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等规定及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等负监管责任。泾源县院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23年10月9日,泾源县院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肉制品的溯源监管,依法履行屠宰监管职责,规范肉牛屠宰检验检疫规程,规范出具检验检疫票据,并对泾源黄牛肉授权销售店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授权标准的店铺依法取消授权资格,完善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监管机制,保护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2023年10月10日,泾源县院向泾源县委专题报告泾源黄牛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同时将肉牛养殖污染问题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推动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监督后,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保护大检查,对泾源县所有肉制品加工、销售店铺、企业是否存在冒用“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制定《泾源黄牛肉品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联合执法机制,保障泾源黄牛肉产业健康发展。

  2023年12月6日,泾源县院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随机抽查13家泾源黄牛肉授权销售店铺、4家肉制品生产企业,所销售、生产的牛肉均有检验检疫票据、标票对应,存放环境符合标准,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保护地理标志能够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地方特色农产品知识产权。本案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立足泾源黄牛肉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公益保护,通过类案办理,推进“泾源黄牛肉”产业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以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各相关监管部门同向发力,共同履职,推动建立地方特色产品品牌保护协调监管机制,经综合治理,实现行业大整治,保障民生产业健康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张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动物饲料添加剂  综合履职  反向衔接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牢固树立综合履职,综合保护理念,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着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惩治知识产权犯罪,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内蒙古北大池湖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池公司)和延长石油定边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边盐化工公司)主要生产食用盐及动物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北大池公司取得“晶湖”“北大池”商标专用权,定边盐化工公司依法取得“花马池”商标专用权,以上注册商标均使用于动物饲料添加剂氯化钠。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张某以宁夏某某招标有限公司名义雇佣多人在永宁县望远镇租赁两处库房,生产假冒“晶湖”“北大池”“花马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并雇佣刘某向梁某销售。刘某按照梁某的要求找秦某购买印有“北大池”“晶湖”商标标识的编织袋1万条。梁某借助自己是北大池公司宁夏区域代理的身份,向宁夏、甘肃、青海、陕西等地销售假冒“晶湖”“北大池”“花马池”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另查,梁某向崔某(另案处理)提供“花马池”注册商标的吨包袋,并委托崔某将宁夏兴昊盐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工业盐灌装制成假冒“花马池”注册商标后销售至甘肃。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5138.16吨,价值165.23625万元,获利49.200357万元,梁某销售5047.8吨,价值244.3094万元,获利28.061525万元,刘某销售4470吨,获利3.2242万元。

  2023年9月25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张某、梁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2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完善证据体系,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司法鉴定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一种重要的优势证据。为进一步区分罪名,针对侦查机关认定本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深入被害单位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咨询专业技术人员,核实真假商品生产流程、成分配料、质量标准,对比辨析真假商品外观特征的区别等,明确涉案的假冒商品符合我国动物饲料安全标准,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通过联席会、听证会等方式,实现宽严相济分层治理。检察机关跨省到被害单位北大池公司和定边盐化工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了解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和造成的商业影响,并听取对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意见。邀请公安机关、律师、人民监督员开展公开听证,一致认为刘某涉案数额较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又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同意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经审查,刘某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过程中,未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照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在三日内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及时督促跟进,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给予被不起诉人刘某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切实弥补办案专业性知识不足。对鉴定机构鉴定的“可感官”指标,检察机关深入被害企业现场对比真假商品外表特征,增强内心确信。同时,通过听取被害单位意见,了解动物饲料添加剂市场状况、销售渠道、经营收入等,发现梁某作为北大池公司多年合作销售商,与宁夏地区大部分消费者合作密切,为产品销售作出了积极贡献,定边盐化工公司受侵害较小且案发时并不知商标被侵犯,被害企业综合考虑自身企业发展和梁某等人主观恶性后,均愿意在得到赔偿后谅解梁某等人的违法行为。

  (二)反向衔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刑事检察部门在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衔接”,以检察监督作为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形成依法综合履职,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良性效应。

  (三)公开听证。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将检察机关不起诉案审查决定权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把办案过程“晒出来”,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和权威性,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信,努力实现办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温度。

  (四)保护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时告知被害单位,充分听取被害单位意见,同时考量犯罪嫌疑人在制假售假环节、销售数量、影响范围、非法获利数额等多种因素,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做到罪刑相适应,有效惩治犯罪行为,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长远发展。

  案例三

  陈某某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客户信息  赔偿和解  综合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电商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应综合分析被侵犯的客户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等,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依托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办案团队的专业优势,促成赔偿和解,有效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以检察履职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宁夏某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农发公司”)是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某商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枸杞干果、枸杞原浆等农产品、农副产品的销售。陈某某于2019年7月入职某农发公司,系阿里销售部负责人,负责带队销售工作。吴某某、苗某某等5人于2017年至2020年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1688平台店铺运营销售工作,6人在入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协议。

  2021年5月,陈某某和吴某某陆续组织、拉拢苗某某等人利用各自掌握的公司客户信息与宁夏某科技公司等5家公司开展枸杞干果、枸杞原浆等销售业务。陈某某、吴某某等离职后和仍在职的孙某某组建销售团队,继续使用某商贸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枸杞干果、枸杞原浆等产品。所得利益由陈某某进行分配。

  经鉴定,6名被告人利用的26家客户公司信息,均属于某商贸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非公知信息。经审计,6名被告人离职后所在部门一年的销售额较其在职时一年的销售额减少2925万余元,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离职后所在部门一年的销售毛利较其在职时一年的销售毛利减少415万余元。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6名被告人利用某商贸公司的客户信息非法获利199万余元。

  2023年9月8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陈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4日,贺兰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8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一年,缓刑和相应的财产刑。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取证,多方合力保护知识产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贺兰县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围绕涉案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保密措施、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计算等疑难问题,与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局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开展专业论证,精准认定犯罪事实;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多次沟通,明确鉴定方向、鉴定范围,跟进鉴定进程,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二是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固定电子证据,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及赃款去向的查证,查扣吴某某利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打下基础。

  (二)坚持宽严相济,促成刑事和解,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及时回应被侵权企业的合理诉求,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减少其另行提起赔偿诉讼的诉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督促侵权人积极赔偿,努力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贺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办案一体化优势,积极开展支持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偿,充分保障双方权利,主动听取权利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积极开展追赃挽损、释法说理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使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赔偿损失,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帮助权利人挽回了经济损失406万元。

  【典型意义】

  (一)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内容庞杂、专业性强、犯罪手段隐蔽,检察机关及时就涉案行为的性质、非公性等关键问题提出取证意见,排除被告人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完善证据指控体系。同时针对被告人认为有部分客户是其入职前后发展的客户,客户有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相关客户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被告人涉案交易的会计账目、支出凭证、银行流水等能够证明被告人是否有资金投入、日常维系客户等成本支出、是否通过公开渠道取得客户信息方面的证据,排除被告人获取、使用权利人客户信息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准确认定被告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二)把握经营信息内涵,依法认定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综合分析客户信息的具体内容、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等方面证据,准确认定涉案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三)注重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组建专业团队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检察服务保障。着力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积极促进被告人向权利人进行赔偿,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完善规范、填补商业秘密管理漏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四

  付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食品类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管,推动源头治理。通过协同联动机制,深化综合履职,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或授权许可,在银川市兴庆区某某村出租房等地,通过购进基酒及包材并灌装制造假冒的剑南春酒、舍得酒等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后销售给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经审计,付某某已销售商品金额为42.738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10.0402万元。

  2018年5月至2023年2月,张某某、刘某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付某某等人处购进水井坊酒、舍得酒等系列的白酒予以销售。其中,张某某已销售商品金额78.8108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2.6112万元。刘某某已销售商品金额1.079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31.6534万元。

  2023年7月20日,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付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并于同年9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9月27日,兴庆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罚金不等的刑罚,承担销毁涉案假酒的处置费用0.395万元,并通过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综合履职情况】

  (一)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充分调研,针对制假售假窝点在兴庆区持续时间较长、制假数量多,危害性较大,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落实市场监督职责。

  (二)多方联动,助推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兴庆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照自治区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案四查”工作的提示》要求,积极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接,开展综合履职工作,并多次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就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展开研讨,形成了一致意见,认为付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但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和食品安全等合法权益,并且降低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品牌价值,扰乱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一)有效引导取证,破解证据收集难点。办案检察机关根据时间线和三名被告人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结合该类案件办理的特点,提出按照各被告人具体行为及微信交易记录金额、对手交易信息,逐一向能够收集并查证的相关证人收集证言,并建议公安机关针对案发时间段内的交易情况进行了司法审计;针对被告人所供述的矛盾之处,结合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一般正常生活逻辑,对被告人供述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有力驳斥,客观全面评价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及犯罪金额,促使三名被告人最终自愿认罪认罚。

  (二)依托协同联动机制,保护食品和知识产权双安全。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办案机制,深化协作配合。白酒属于食品,其注册商标同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兼顾了上述法益的保护,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决心,高额的罚金刑以及要求三名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登报道歉的处理,有力打击了制假售假行为,促进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

  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合履职  宽严相济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发挥专业化办案团队和检察官联席会的集体决策优势,对案件准确定性,依法惩治,彰显法理与人情。加强行刑衔接,通过综合履职督促行政机关强化行政监督,加大银川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宁夏某某通讯手机配件批发店负责人赵某某多次购进假冒的苹果、华为、VIVO、OPPO、金士顿等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并将配件通过其经营的批发店以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公安机关在该批发店查获涉案商品6719件。经鉴定,与相关知名商标系相同商标。赵某某销售商品金额55.1275万元,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48.86842万元。

  2023年12月19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该案现已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实地办案,自行补充侦查。基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派员前往涉案的兴庆区某某手机批发市场进行调查。侦查人员就赵某某经营的批发店的地理位置、人员配置等进行了解,并就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问题走访周边商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在法定的审查范围内对赵某某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二)集体决策,综合评估。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集体智慧,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等集体讨论方式群策群力推进案件办理,体现集体智慧的全面性和专业化办案团队的专业性。由于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手机配件,犯罪特征及处罚方式需要区别于普通的同类案件,检察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被告人的家庭状况、银川地区手机配件经营环境等情况,综合其他地区对此类案件的判例,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评价作出综合评估,确保案件处理既彰显刑法权威,又体现人性温度。

  (三)内部合力,综合履职。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注意到,案件反映出辖区内行政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意识不强、保护效果不佳,刑事检察部门遂将该线索内部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并进行案件会商,行政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合力梳理行刑衔接线索,并据此向有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加强知识产权的市场监管,取得了良好反响。

  【典型意义】

  (一)维护知识产权,发挥集体智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充分发挥办案组集体智慧对案件进行把关,一方面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突出新时代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理念,另一方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严格履职过程,兼顾法理人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兼顾法理人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外在体现。刑事案件办理要坚持以个案差距为要点,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入罪有责性等多方面进行总体评价,办案过程中要秉持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寻求法律规范、事实道理和人情本理三者有机统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具体办案实际中,使当事人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公平,也能感受到法治的温暖人心。

  (三)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一体履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力进行监督,敦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刑事案件的背后往往透露出行政机关行政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注重检察工作的整体性,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完善紧密衔接的横向一体履职机制,这既是检察机关履职理念和实践继续深入、持续深化的宏观体现,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要求。

  案例六

  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综合履职  公益诉讼  系统治理

  【要  旨】

  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一案四查”工作机制,依托统一业务系统专业办案团队,同步审查刑事追诉、行政违法、民事追究、公益诉讼线索等内容,找准“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切入点,推进检察融合履职、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低价收购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在其经营的银川市兴庆区某某商行内销售。2022年1月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赵某经营的商行内查封扣押“五粮春”“五粮液”“天之蓝”“剑南春”等17种品牌白酒共603瓶。经鉴定,已扣押的白酒中有526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五粮液”“五粮春”“天之蓝”等16种品牌白酒属于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赵某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26.6141万元,已销售的商品金额856元。

  2023年4月13日,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6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8月24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5万元;承担销毁涉案假酒的处置费用人民币3950元,并通过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综合履职情况】

  (一)上下联动推进综合履职全流程开展,判处承担处置费,拓展知识产权保护追责新模式。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自治区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案四查”工作的提示》要求,开展“一案四查”综合履职工作。为避免诉讼过分延迟,先以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后依托专业办案团队及部门联动进行积极沟通,认定赵某在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同时,还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和食品安全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准。因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处扣押价值26万余元的白酒,该院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提出了要求赵某承担销毁涉案假酒的处置费3950元、通过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诉求,赵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了公益诉讼全部诉求。

  (二)惩治和修复兼顾,促进堵塞监管漏洞。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制发了关于强化商标权保护、惩治制假售假行为的检察建议。办案中,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查明可能遗漏罪行和漏捕、漏诉的单位和个人,做到全面打击犯罪。注重听取权利人意见,引导权利人表达诉求,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支持和便利。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引导涉案人员主动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有力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修复被侵犯权益。

  【典型意义】

  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注重通过“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综合履职模式办理知识产权检察案件。该案办理过程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履职,自治区检察院和银川市检察院在政策、操作层面均给予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具体指导。通过把综合履职工作延伸到法院审判阶段和批捕后的公安侦查阶段,有效解决民事、刑事办案期限不一致问题,促进综合履职在刑事诉讼各节点、全流程开展。具体操作层面,依托刑事案件在2.0统一业务系统“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块,设置办案团队,同步审查和评估刑事追诉、行政违法、民事追究、公益诉讼线索等内容,找准“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切入点,拓展“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行政公益诉讼”“刑事+民事支持起诉”等综合履职办案新模式。另外,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漏洞,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将司法保护延伸至知识产权保护全领域、各环节,全力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